配合本(112)年7月6日行政院第3862次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財政部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相關規定,於本年8月18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現行本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各該轄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基於部分地方政府仍未訂定差別稅率,且現行差別稅率採縣市歸戶方式計課房屋稅無法真實反映於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之情形,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該部審慎規劃2.0方案,並考量現行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宜予防杜,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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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自住住家用房屋,只要符合無出租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該屋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自住係以實際居住來認定,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可提出申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戶籍遷入與否之要件不同,所以戶籍遷出是不會影響房屋稅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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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訂定發布「201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 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部爰訂定發布「201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 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2014年6月26日及2015年8月14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 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規定係針對個人2015年有出售房屋之情形,於計算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始有適用。另自2016年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 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者,則應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201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pdf 資料來源: MyGoNews方暮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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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可僅由夫或妻任一方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夫妻皆可適用。該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需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才可以適用。
資料來源: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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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開高額遺贈稅及適用舊制,去年10月,知名飲水機品牌賀眾企業董娘,將名下信義計畫區知名豪宅「台北信義」10樓及11樓2戶,以破盤低價出售給2個女兒,因該筆交易為親屬間特殊交易,成交單價每坪分別僅105萬及126.5萬,幾乎是「台北信義」行情價打對折出售。
內政部最新實價登露顯示,北市信義計畫區知名豪宅「台北信義」,去年10月出現2筆親友間特殊交易,一筆為11樓成交總價1.8億元,總面積
159.75坪(含2個車位共23.8坪),扣除車位每坪單價為126.5萬元。另一筆為10樓,成交總價1.38億元,總面積156.3坪(含3個車位
共35.68坪),扣除車位每坪單價為10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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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 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 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房屋、土地之「交易日」及「取得日」,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配合其他法令及實務作業有例外規定,例如因強制執行交易,是按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交易屬於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資料來源 MyGoNews方暮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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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振景氣,金管會啟動檢討銀行法對不動產放款管制的條文,包括被視為不可觸犯的「天條」72-2條(銀行不動產放款不得超過存款及金融債券合計的30%),以及阻礙老行庫對舊有行舍改建都更的75條,都列入檢討範圍內。
目前全體銀行不動產放款占存款及金融債券的比率約26%,假設30%的「天花板」拿掉後,比率提升到50%,估計可釋出6兆元的銀行資金投入房市。提高天花板需要修正銀行法,必須送立法院審議,恐還需要相當時日,不過,金管會主動表態檢討銀行法,已引起市場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經濟成長率可能連1%都不到的困境,財金部會近期密集研擬的對策中,大幅鬆綁房市管制措施列為首選。央行去年8月先開第一槍,放寬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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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不管是房地合一新制還是現有舊制,民眾如果出售房產有損失,都可享有三年的抵稅權。但分別按新、舊稅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抵,抵扣範圍僅限於相同稅制的交易損失。
該局解釋,新舊制下的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不能互抵,
是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
現行的舊制是將房屋和土地分開課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但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新制,維持原有的土地增值稅,房屋、土地的利得必須合併課徵所得稅,依照
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則可從房地收入中扣除。
舉例來說,民眾在今年12月出售持有滿五年的甲房地,售屋損失為50萬元。出售時間落在今年,適用舊制。明年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該民眾出售又持有一年的
乙房地,獲利100萬元。由於兩筆房地適用的稅制不同,甲房屋出售損失50萬元不能列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的扣除額。
依照房地合一新制,個人交易房地或房屋使用權若有損失,可以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是扣完了還有餘額,則可留待交易日之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制下,計算售屋虧損的所得額時,不必計入土地漲價總數額,和課徵稅基的計算方式不同。稅基的計算方式,是把房地合一的售價扣除成本、費
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若得到的餘額為正,即須繳納所得稅。但計算房產盈虧的所得額,則是售價扣除成本和費用,得出的餘額如果為負,則為虧損,可向稅捐機關
申報損失,並保留之後三年的扣抵權。
國稅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無論交易虧損與否,原則上納稅義務人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就要申報個人房屋
和土地交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只有特定情形可以不用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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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明年上路,但中區國稅局提醒,民
眾應注意繼承的時點,以免誤以為要適用新制。在明年1月1日後交易「繼承」取得的房屋,只要是於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
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兩年以內;或是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就可適用房地交易課
稅的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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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20146起買賣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夫妻之一方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若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局說明,近來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分居數年,若未來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配偶已於6年內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否再申請適用該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房地合一稅之自住優惠,除需符合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於交易前6年該房屋未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惟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4點,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之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該局提醒,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所訂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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