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 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可僅由夫或妻任一方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後,夫妻皆可適用。該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22)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 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 夫、 妻雙方均需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後,才可以適用。
資料來源: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