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即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始為有效證明文件。本市核發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寺廟於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如符合免稅規定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房地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則不符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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