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清水的許先生來電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今年贈與給太太後,土地使用情形並未變更,地上建物仍作住家使用,則地價稅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雖用途並未改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與配偶均設籍於此,但土地所有權人既經變更,即需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方能繼續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因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五倍之多,所以經贈與、繼承或買賣等取得之土地,民眾應於辦竣過戶登記,完成所有權人變更後,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才能於當年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得等到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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