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清水的許先生來電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今年贈與給太太後,土地使用情形並未變更,地上建物仍作住家使用,則地價稅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雖用途並未改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與配偶均設籍於此,但土地所有權人既經變更,即需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方能繼續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因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
大台北陳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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